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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(记者邹壮新 通讯员蓝永山 陈文聪)日前,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文某、程某和罗某有期徒刑10年至13年不等。
2003年6月18日,文某与冉某喝酒时发生口角。次日,文某被人持刀砍伤,文某遂怀疑是仇家冉某买凶所为,一再向冉某索赔医药费未果。两年后,2005年8月7日,文某纠集老乡程某、罗某和杨某(在逃,均重庆人)等人,准备控制冉某强行索取医药费。当天上午11时许,文某等4人在惠城区江北三新七村铁路桥下拦停冉某开的小车,将冉某及其妻杨某拉至小车后排。随后,文某驾车往惠城区小金口方向行驶,途中,文某叫冉某的妻子杨某下车筹钱,然后将车开至惠阳区镇隆镇。经讨价还价,最后商定由杨某拿9万元赎人,文某等人从杨某手中拿到钱后将冉某释放。
2005年11月8日21时许,罗某与陈某(在逃)等人在惠城区大岭路某歌舞厅喝酒时与夏某等人发生口角斗殴。在一搂大厅处,罗某持一把弹簧刀对夏某腹部连刺几刀,致其重伤;陈某则持刀砍伤夏某的同伴张某左手和左肩膀,致其轻伤。接警后,民警赶到现场将罗某抓获。
法院审理认为,文某、程某、罗某无视国法,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,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。罗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依照《刑法》有关规定,法院判处文某、程某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罗某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处罚金2000元;犯故意伤害罪,获判有期徒刑5年;总和刑期15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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